一般都是被举报的,这种群太多,除非影响过于恶劣(大规模三次元炼铜啥的)一般就是封群到头了。
至于“往大了说万一真把我判定成什么传播淫秽罪”,标准可以参考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啥叫情节严重,看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
(六)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内容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涉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所有量刑起点减半。
但如果涉及牟利的话,那就是直接对应那句“三年血赚,无期不亏了”。
至于什么东西属于淫秽信息,参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发布)》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不过话说回来,二次元里的未成年是不是和三次元的一个级别?似乎没有明确说法,不过在《检查日报:细化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识别标准》中有过相关讨论:
“如何界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即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识别标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对于“儿童色情制品(物品)”的定义系“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淫秽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物品)”;而参照我国法律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则表述为在电影、照片或书刊等中以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作为性的客体,以便唤起观众或读者性欲的内容载体。
同时,有关未成年人的虚拟形象,如动漫形象、三维合成影像,是否应该属于规制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对象呢?如果按照有关淫秽色情物品的概念去界定,似乎很难将这种情形囊括进来,“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解释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虚拟形象”似乎很难纳入扩大解释的范畴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物品是否应该属于规制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情形呢?软色情是指带有强烈的性暗示和挑逗意味,但并不直接露骨表现淫秽、刺激性欲的色情,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按照淫秽色情物品的界定含义,同样很难将其纳入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规制内容中。但是,以上两种物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负面影响很大。以动漫形象为代表的虚拟形象,如果表现的内容是淫秽场面或者性器官露骨裸露,再交织未成年人占比较大的“二次元”动漫圈子的社群传播,非常容易导致大量的未成年人观看、模仿,严重侵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而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物品,也可能是更严重性侵犯罪的前序行为,从挑逗、暗示未成年人再到性侵未成年人,这是有迹可循并且需要警醒的。”
这么一圈看下来只能说刑法离大家真的很近,平日还是熟读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