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各大论坛都看得见这撕逼的讨论,本来我一点都不关心,但这两天无聊,就翻了翻法律和条例和大家分享,我要是说的有些地方不对,别喷我,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只是从最基础的论证来看看法律对盗版的诠释
最基础的那就是“版权”之争了,那么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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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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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中国是否有与其他国家有相关的条约?答案是是的,主要就是WTO当中所有签署国的TRIPS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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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打开中文的维基,有意者自翻
那么这不就是妥了,3dm什么的破解不都是罪犯吗?答案是否(这里诠释要是有问题,请坛友纠正),这也是有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发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中的”复制发行“是特指发行人通过盗版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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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当然,3dm等网站是免费发放的,所以又在刑法上不完全算是违法,但在著作权人权利列表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著作权人拥有发行权(第六条),但“侵犯著作权罪”特指盈利为目的(百度百科),所以在理论上来说破解组的行为属于侵权,但不犯罪,因此属于民事纠纷,但作为游戏的发行商和制作商,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民事纠纷打击破解组?
要想作为企业提起诉讼,是需要运营执照来证明企业是合法经营的,并且由此来证明破解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国内而言,外资企业可以在国内申请运营执照,并且即使(根据我的理解)是作为未在国内注册而在国外注册的企业来说,也在中国受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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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若违反了如上的规定,显然外资企业则不会被承认,任何由这个企业提起的诉讼也自然地会被输掉,那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是什么呢?
接下来就可以具体到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等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解释等等。首先,以上所有政府机构审核的权利是国务院所赋予的,例如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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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意《国务院令第412号》,那么它赋予了各个机构各种审核审批检查监督的等等权利,以下是关于文化部、广电总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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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具体的各项应被取缔的事项可以在以下的文件中找到(此文中有zz敏感词汇,请务必不要将其中的话题带到此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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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这就从”版权“的角度上总结了为什么破解组可以在中国存活很长时间的原因,关于以上著作权法当中所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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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大家理性讨论,不要撕逼, 也不要喷,本人在正盗版中取中立姿态,我玩盗版,也玩正版
还有一些解释是从”商标“的角度出发的,太晚了暂时就不发了,具体可以去3dm的论坛有人讨论,附链当中附了商标法的链接,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著作法
外资企业法
商标法
TRIPS条约(英文)
国务院412令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
其实吧,LZ觉得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很多人口中所说的”不完善“,著作法当中我觉得很完善了,什么都提到了,也有制裁措施,只不过...自行体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