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魔女妮特 发布于四月 2, 2016 分享 发布于四月 2, 2016 雖然總覺得有什麼想說的。 挑釁行為。 本身就屬於 人身攻擊 了吧? 2016年4月2日 15:55:36 P.S. 話說回來,這種的不是應該去裁判所嗎? 链接到点评
小魔女妮特 发布于四月 2, 2016 分享 发布于四月 2, 2016 飘渺雲烟 发表于 2016-4-2 18:57鬼畜3G:最后一次沟通—— 接受处罚,但请保留我更新原创游戏制作帖的权限,仅此要求,以避免伤害对大家都 ... {:10_642:} 唉,在你接受處罰之前。就該聽下 醉箭 怎麼說了。*(雖然我沒加 醉箭 為好友的說~) 畢竟我是 不會 幫 罪人 說話的…… @醉箭 也不知道 新手區 的那個 不加好友 的 召喚 有沒有用…… 就只有在這試試了…… 链接到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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