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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发飙:500多款侵权游戏被连锅端 我是有脾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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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曜云辉 发表于 2016-9-10 19:21

是打不赢,但是从道理上来说对免费的同人游戏持敌对态度实在是比较目光短浅的做法你看V社的不少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除了署名權外,只要犯了以上任何一條,即便免費也是侵權行為,需取得原著者的同意授權才行。

如果是任天堂的話,即便委曲求全,自願掛在任天堂的名下且不署名,縱使免費大概也要跟改編者(二次創、同人)收費吧?

如果是要販賣的話,八成是任天堂拿九成而改編者拿一成吧?

如果是要翻譯的話,為了保障各區營銷獲利,沒門,且有違鎖區策略,怒告之。

如果是談推廣的話,抱歉,真的不需要,任天堂從不缺廣告費反而還要跟別人收廣告費!

 

好了,不吐槽了。

話說 Google 免費提供線路給中華電信使用,卻被中華電信反收廣告費不成決裂,坑慘的用戶們,以至於看個油兔鱉居然要掛代梨........

這個世界從不講道理,只論權利。我想歐米茄大概是想跟您說這個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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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曜云辉 发表于 2016-9-11 04:30

前面说汉化不该被追究责任的,只是对Rimworld的Mod而言,原因前帖已表。

 

后面说的不该持敌对态度,应该设 ...

原來您沒有一丁點法律概念或看不懂法律?!

 

難怪歐米茄如是說 →_→ 我前面只围绕着汉化的著作权这点在讲,接下来的后面也只会围绕着这点讲。再谈别的就免了,浪费时间精力,没有意义,再怎么谈也改变不了人家的决策。如果你能彻底改变了人家的决策,那我才要真正的甘拜下风。

 

您講的道理就法律層面來說是毫無道理可言了

雙贏?您還是小孩子嘛!

以現在任天堂的規模,同人這種東西根本沒有確切利益可言

再說,憑什麼要一個大廠主動拉攏毫不起眼又不入流的作品來敗壞自己的名聲?

如同中華電信認為 Google 雖免費提供線路,實則為 YouTube 打廣告

坐擁全台機房線路,客戶量第一且旗下又有MOD要賣的中華電信,收廣告費也只是剛好而已

 

如果您還要繼續這個話題的話,麻請提出可以說服任天堂的理由與確切可獲利的數據來

不然您說再多都是毫無意義了,不過就是在抱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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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曜云辉 发表于 2016-9-11 09:51

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话题在分开讲,你硬要扣屎盆子那我也没办法。

 

实例前面已经讲了很多了,不说被世嘉转正 ...

還真的一丁點法律概念都沒.........

 

所以您打算用 →_→ “超過150萬次下載!免費 Pokemon 同人遊戲《Pokemon Uranium》受壓被迫下架” 說服任地獄?!真當任地獄是剛出生極需巨人扶持缺錢缺得要死的嬰兒!?如果是有著顛覆性的創新而非近乎相似的同人作品,且具有不輸企業水平的獨立開發能力,並在一周內破千萬下載次數的話,也許嫌錢太好賺的任地獄巨人會願意看一眼並考慮要不要招安納入製作團隊吧!

 

反正第26樓已經說得很現實的,若要無視現實或法律都無所謂,您高興就行。另外,任地獄的行事風格一向就很奇葩,更正是太過於保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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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g001 发表于 2016-9-11 16:36

是这样的

 

老美也是很霸道,但是别人唯独说**耍流氓,为什么

在沒著作權法保護之前的原著者想必更可憐吧?只能靠創新再創新擊退抄襲者!

自立品牌實屬不易,延續其品牌更是艱難

實在無法同情這種需要依賴原著才能生存的可憐人

再者,這已是在乞求他人施捨,只為延續其同人作品?!

可以把財務報表交出來嗎?只要看一眼就行

不然交代一下,有無主副業、兼差,以及月收入支出也行

 

關注不等於人氣,而人氣不等於銷量,相信這點日曜云辉君應該是知道的吧?

這種幾乎完全照抄的同人作,會影響到原作銷量,相信這點日曜云辉君應該是知道的吧?

連在一周內破一千萬點閱率都達不到的作品能有什麼銷量,相信這點日曜云辉君應該是知道的吧?

既不懂著作權法也不懂企業經營管理,更搞不懂日曜云辉君為何要逼任地獄走招安模式?

自己前去應徵受聘不行嗎?人家只是單純做好玩的也不行嗎?

為何非得在任地獄旗下不可?自己開獨立工作室接任地獄的單,或給人做代工不是更好?

不然把 仆街夢(請用廣東話說) 買下來自己做也可以.......不吐槽了,再吐怕被咬www

 

 

如同您所言,會買的基本寥寥無幾,而且品質堪憂,損壞原作品形象,不利於創新等等

說實在的,日本應該要修法通過著作權法非親告罪化

可有效杜絕未經授權只抄襲之同人物並建立起良好的創作環境與授權交易制度

達到日曜云辉君所謂的雙贏局面

 

{:7_478:}最後,敝人超後悔看了『東方M−1』這種浪費生命的影片

可以要求從『700万再生』扣除嗎?

歐米茄您全看完了!如果是的話請收下敝人的膝蓋

可以的話說下感想,告訴敝人這種冷笑話到底哪裡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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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g001 发表于 2016-9-12 11:42

东方著作权已经下放了,只要不是商业制作都是允许的,不过同人贩卖一般也是指定那几个集会进行

 

任天堂那是 ...

來源:http://creativecommons.tw/worldcc

 

Creative Commons 的唯一目標為:

面對著作權制度與日俱增而對創作產生限制的預設規定,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的著作權機制。

 

 

「保留部分權利」: 構建合理的著作權層次

 

關於創作控制的論辯,經常趨向兩極。一端是完全的控制,主張在這個世界裏,對作品的所有使用行為均受到管制,而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以及之後「保留部分權利」的概念)被視為常規。另一端則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認為在這個世界裏,創作者享有寬廣的自由空間,但卻極易受到剝削。然而,曾經是驅動兼重創新與保護之著作權體系的力量,均衡、折衷及調和這樣的概念,如今已瀕臨絕跡。

 

Creative Commons 正在努力地恢復這些力量。 Creative Commons 運用私權利創造公共財: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正如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的運動,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在於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但採用的手段是自願且自由的。 Creative Commons 致力於提供創作者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既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使用這些作品,而作法就是「保留部分權利」的聲明。

 

Creative Commons 在 2002 年 12 月發佈了它的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提供公眾自由使用。其靈感某種程度上,是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開發了一套網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或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不像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條款並非針對電腦軟體,而是針對其他形式的創作: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進行設計。 Creative Commons 希望就先進們已為各種著作類型設計公共授權條款的成果為基礎,繼續發展並加以補充。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除了要增加線上原始資料的總量之外,同時也要使大眾接觸這些資料更為便宜而容易。為達此目的, Creative Commons 也開發了後設資料 (metadata) ,它能以機器可辨讀的方式,將作品與該作品是否歸屬公共領域,或該作品的授權狀態聯結起來。 Creative Commons 希望這有助於人們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搜尋應用程式與其他的線上應用程式,來尋找諸如可在保留原攝影者姓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的照片,或可無拘束地重製、散布或取樣的樂曲。希望藉由機器可辨讀之授權而帶來的使用便利,能更進一步降低創作活動的障礙。

 

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

 

2001 年在公共領域中心的大力支持下, Creative Commons 得以創建。 Creative Commons 由董事會所領導,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Molly 、 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 Lawrence Lessig , MIT 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 ,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 Davis Guggenheim ,知名的日本企業家 Joi Ito ,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 Creative Commons 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 Creative Commons 仰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的貢獻來維持運作。

嗯,剛好藉機宣揚《創用CC》概念。雖然創用CC已誕生很久了,但知道它的人卻寥寥無幾,更別提利用它創作出合法改作物。但願某堅持要任地獄招安的日曜云辉君會回來看,學習懂得尊重原著者的意志與權利,並提升自己的理解力與法律知識。

 

真的假的!?看完那篇哭訴文,不免要懷疑他們到底是怎麼過活的。另外,稍微看了下,有點 “喜歡” 是有超過7千,既然都點了喜歡卻不買一份當支持就真的說不過去了......

 

日本漫才這種要笑點低的人,才看得下去吧?不如直接做成問答類GAL,還比較能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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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g001 发表于 2016-9-16 14:54

被美国电影协会投诉的,那阵子制片公司合伙大清扫,海盗湾都关了一阵子更不用说射手网

 

不过射手网有着纯字 ...

按任地獄保守得要死的風格應該不希望發生像《League of Legends》本附屬於《Warcraft III》之下名為Dota自訂地圖的小遊戲,但暴雪奪取DOTA 2開發權失敗和收購Riot Games失敗,不得不另出《Heroes of the Storm》跟它打對臺。可是愈壟斷愈不受玩家待見,那怕有再好的作品,也無福消受了。

 

根據 Wii U 銷量反應出一個事實,僅憑任地獄本家的眾明星們是無法打天下了。然而它的前輩 Wii 即便擁有破億台的銷量,仍改變不了非本家不賣座的慘況。反過來說,買它就是為了玩本家的遊戲,其餘的沒想過。

 

尚未誕生的NX一如既往保持著神秘再神秘的作死風,跟某中二社 minori 同個作死樣,還放出消息要用卡匣來著?!這次要是再失敗就可以滾出掌機與家機市場了。乖乖地做它的遊戲開發商也正好符合大多數玩家的期望,至少不用再浪費金錢買一台有害觀瞻不符合現代影音視覺規範的馬賽克狗牙機。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國著作權法屬於『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意即著作人從著作完成時起,就立即自動地享有著作權,不必辦理登記或註冊的手續,著作權人僅需舉證創作完成日。然而辦理登記會有正式證明文件或證書,其著作權效力亦及於全體WTO會員國。

 

此外,第四條法規蓋過第二條法規,會導致作品不過審就不給保護,所以脫褲魔的三國志13要是過不了審就一輩子也別想告贏3DM。這件事告訴大家即便是中國也無法忤逆美帝的要求,另一點是有產業、文化保護之嫌,有意而為之 ←_← 他想說的大概就是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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