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k981 发布于二月 8, 2013 分享 发布于二月 8, 2013 由于裁判所仅限定于被处罚人上诉,因此还是写在这里了{:10_624:} 正体版本在后半部分 案件原址 案件描述: 本喵于此福利贴实现说明了可以无限连回复,某鱼味少年@d9087625 由于参与活动以及顺便拿点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节操于58楼4连,某白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 援引规则总结说明: 按照处罚说明(第61楼)(66楼)阐明如下:1.总版规规定不得3连以上 2.总版规大于福利贴规定 3.按广场版规处罚更加严格。 引证文献:SS同盟论坛总版规【2012年11月05日】 [大廣場_獎懲標準通告&主題分類說明 陈述: 整个事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某鱼味少年是否涉嫌触犯版规? 2. 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涉及总版规与广场版规之冲突?总版规是宪法一般的存在吗? 3.如果鱼味少年涉嫌违规,那么是谁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1.某鱼味少年是否涉嫌触犯版规? .显然,根据总版规(零五)除引用回复帖外,禁止连续同一帖内三连回复。其余情况由版主判定是否惩罚。 鱼味少年涉嫌违规,应当被处以警告处分,而根据广场有关福利贴之规定: 福利樓自設規則詳細條款:ver.130127 福利樓樓主可以自行設置1-2條規條 版主可以根據該規條的嚴厲程度對行小幅度的修正 當然也禁止各種奇怪鬼畜的規則 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至於扣分標準則還是根據各區的評分標準帖實行 在版主自行设定规则之下,可以依据规则执行,仅有当规则是奇怪鬼畜的規則时,规则即自动失效,而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在本案中,显然,如果楼主(即本喵)设定之规则:可无限连回复的确是奇怪鬼蓄时,此规则当然无效。而未被判定为奇怪鬼蓄时,则应当被视为有效。 在本案中,在约7天前,可无限回复之规则就已经加上,而无人对此提出异议,这样关于可无限连回复是否是奇怪鬼蓄这一问题就没有了定论,甚至是默认允许(本规则是在标题上提出的。 结论:由于依据不明,因此对鱼味少年的处罚决定,私以为也是有所不妥的。 2. 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涉及总版规与广场版规之冲突?总版规是宪法一般的存在吗? 在本事件中,处罚方的依据之一,即是认为总版规在此与福利贴规定发生了冲突→总版规大于分版规→因此按总版规可无限连的规定无效,应该受到处罚。 而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广场的福利贴规定已经说明: 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因此如果设定了规则,且规则不是奇怪鬼蓄的,那么则应当执行福利贴自行之规定。而总版规内并无任何与之相矛盾之条文,而广场的规则由版主制定,并作为奖惩依据,因此私以为不能认为二者发生了冲突。 但是,如果总版规的地位相当于宪法,那么这也是异常奇怪的:因为广场规定某种情况下可以不按总版规执行。从来没有哪一国的那一条法律规定若宪法没有规定则按某某法律执行这一说。因为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宪法向来是模糊性的定义而不会涉及具体惩罚条例,宪法一般除了规定诸如礼仪形式之类的东西外,其余无疑是提纲性的阐述国家的性质及建国理念,以及国民义务及权利,而具体规定,奖惩方式、方法、力度则交由其他诸法,宪法不做具体规定。因此多有宪法精神相违背而少有直接违背宪法具体条文。因为这无疑是荒谬而可笑的。就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是合众国,然后某一州的宪法又规定美国不是合众国一样。 我们可以看到总版规规定了一系列惩罚与限制条例,同时没有规定自身是”根本大法”。因此在功能上并不符合宪法的相关特征。相反,同样作为奖惩条例,各分版版规与总版规实际上是类似于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压制解释关系。(当然这不是说分版规就可以推翻总版规~因为二者制定者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更何况实际上不可能出现如此情况 结论:在此事件中似乎不涉及版规冲突,总版规似乎不是宪法一般的存在。 3.如果鱼味少年涉嫌违规,那么是谁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假如鱼味少年涉嫌违规,那么是谁的错?应当受到何种处罚?首先,可以肯定全事件肯定不是时臣的错,(反正是他的错我们也不能拿他怎么样。{:10_645:} 在本案当中,某鱼因为参与活动而4连,其行为本身,完全是按照楼主(本喵)的规定进行的。客观行为上不存在过错。而就整体而言,其本身的行为并不涉嫌恶意及恶意灌水,以其行为本身,完全是处于支持楼主行为,为SS大陆留下记录的崇高目的,同时,其4贴时间跨度长达72小时,其毅力值得懒惰而废柴的楼主钦佩。由此,其本身之行为,从法理上来说受到处罚依据模糊,从情理上来说更是不应当。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的错呢? 应该是楼主的错!因为楼主是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规定者,如果规则有误,因而造成了恶劣之影响,当然应该由楼主负责。就如同三次元中在活动现场发生了意外事故,一定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一样。 结论:在本案中,某鱼完全按照组织者之规定行事,主观客观没有故意,因此就更应当由组织者付完全的责任。 总结:由以上陈述: 建议完善奇怪鬼畜的規則的具体规定,细化规则并提出若干例子,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建议撤销对某鱼味少年的处罚 如果经审查认为鱼味少年的行为实属违规,那么仍然建议撤销其处罚,并对楼主给予警告、扣节操等处罚。 最后: 在本案中,处罚方与被处罚方都是出于高尚而纯洁的动机,一方是依据规则维护秩序,没有以某白为代表的版主们的辛劳就没有SS大陆的长治久安,论坛势必会迅速变为如同著名的XX吧一般的地方。而某鱼味少年继承楼主因为种种原因未尽之意志,力图为SS大陆做出一点贡献,日复一日进行简单、单调、枯燥的记录活动,其毅力与愿望值得赞扬(至少是楼主的钦佩),实在同样是难得的好人。其实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见,双方始终是友好和谐而有爱的,中途没有任何抱怨和冲突,本篇文章完全是楼主自己写的。 楼主之所以熬夜到2点写完这篇可能是极其无聊文章原因有二:一是希望SS大陆能越来越繁荣,因为清晰的规则是繁荣的催化剂,二是楼主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他可以自己无缘无故被砍(因为他是个M,~\(≧▽≦)/~),但是见不得别人无缘无故被砍(因为很惨),更见不得别人为了他无缘无故被砍(当然在本案中显然某鱼君並非是无缘无故被砍的啦~{:10_645:}~)所以一个中二的楼主才会在仍然很糟糕的状态下像打了鸡血一样写完这篇东西。) (其实归根结底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SS大陆实际上好像是一个神权统治的社会,最终解释权是在于神的~因此很多东西是不能以人类的逻辑来进行推断与测量的。。。{:10_624:}) [align=right]以上[/align] ------------------------------------------------以下是繁体版本--------------------------------------------- 由于裁判所僅限定于被處罰人上訴,因此還是寫在這裏了{:10_624:} 案件原址 案件描述: 本喵于此福利貼實現說明了可以無限連回複,某魚味少年@d9087625 由于參與活動以及順便拿點幾乎是微不足道的節操于58樓4連,某白對其進行了警告處分。 援引規則總結說明: 按照處罰說明(第61樓)(66樓)闡明如下:1.總版規規定不得3連以上 2.總版規大于福利貼規定 3.按廣場版規處罰更加嚴格。 引證文獻:SS同盟論壇總版規【2012年11月05日】 [大廣場_獎懲標準通告&主題分類說明 陳述: 整個事件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某魚味少年是否涉嫌觸犯版規? 2. 在這一事件中是否涉及總版規與廣場版規之衝突?總版規是憲法一般的存在嗎? 3.如果魚味少年涉嫌違規,那麽是誰應該受到何種處罰? 1.某魚味少年是否涉嫌觸犯版規? .顯然,根據總版規(零五)除引用回複帖外,禁止連續同一帖內三連回複。其余情況由版主判定是否懲罰。 魚味少年涉嫌違規,應當被處以警告處分,而根據廣場有關福利貼之規定: 福利樓自設規則詳細條款:ver.130127 福利樓樓主可以自行設置1-2條規條 版主可以根據該規條的嚴厲程度對行小幅度的修正 當然也禁止各種奇怪鬼畜的規則 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至於扣分標準則還是根據各區的評分標準帖實行 在版主自行設定規則之下,可以依據規則執行,僅有當規則是奇怪鬼畜的規則時,規則即自動失效,而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在本案中,顯然,如果樓主(即本喵)設定之規則:可無限連回複的確是奇怪鬼蓄時,此規則當然無效。而未被判定爲奇怪鬼蓄時,則應當被視爲有效。 在本案中,在約7天前,可無限回複之規則就已經加上,而無人對此提出異議,這樣關于可無限連回複是否是奇怪鬼蓄這一問題就沒有了定論,甚至是默認允許(本規則是在標題上提出的。 結論:由于依據不明,因此對魚味少年的處罰決定,私以爲也是有所不妥的。 2. 在這一事件中是否涉及總版規與廣場版規之衝突?總版規是憲法一般的存在嗎? 在本事件中,處罰方的依據之一,即是認爲總版規在此與福利貼規定發生了衝突→總版規大于分版規→因此按總版規可無限連的規定無效,應該受到處罰。 而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廣場的福利貼規定已經說明: 如果沒設就只執行總版規 因此如果設定了規則,且規則不是奇怪鬼蓄的,那麽則應當執行福利貼自行之規定。而總版規內並無任何與之相矛盾之條文,而廣場的規則由版主制定,並作爲獎懲依據,因此私以爲不能認爲二者發生了衝突。 但是,如果總版規的地位相當于憲法,那麽這也是異常奇怪的:因爲廣場規定某種情況下可以不按總版規執行。從來沒有哪一國的那一條法律規定若憲法沒有規定則按某某法律執行這一說。因爲作爲至高無上的法律,憲法向來是模糊性的定義而不會涉及具體懲罰條例,憲法一般除了規定諸如禮儀形式之類的東西外,其余無疑是提綱性的闡述國家的性質及建國理念,以及國民義務及權利,而具體規定,獎懲方式、方法、力度則交由其他諸法,憲法不做具體規定。因此多有憲法精神相違背而少有直接違背憲法具體條文。因爲這無疑是荒謬而可笑的。就如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是合衆國,然後某一州的憲法又規定美國不是合衆國一樣。 我們可以看到總版規規定了一系列懲罰與限制條例,同時沒有規定自身是”根本大法”。因此在功能上並不符合憲法的相關特征。相反,同樣作爲獎懲條例,各分版版規與總版規實際上是類似于相互補充的關系,而不是上下級的壓制解釋關系。(當然這不是說分版規就可以推翻總版規~ 結論:在此事件中似乎不涉及版規衝突,總版規似乎不是憲法一般的存在。 3.如果魚味少年涉嫌違規,那麽是誰應該受到何種處罰? 假如魚味少年涉嫌違規,那麽是誰的錯?應當受到何種處罰?首先,可以肯定全事件肯定不是時臣的錯,(反正是他的錯我們也不能拿他怎麽樣。{:10_645:} 在本案當中,某魚因爲參與活動而4連,其行爲本身,完全是按照樓主(本喵)的規定進行的。客觀行爲上不存在過錯。而就整體而言,其本身的行爲並不涉嫌惡意及惡意灌水,以其行爲本身,完全是處于支持樓主行爲,爲SS大陸留下記錄的崇高目的,同時,其4貼時間跨度長達72小時,其毅力值得懶惰而廢柴的樓主欽佩。由此,其本身之行爲,從法理上來說受到處罰依據模糊,從情理上來說更是不應當。那麽我們不禁要問,究竟是誰的錯呢? 應該是樓主的錯!因爲樓主是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規定者,如果規則有誤,因而造成了惡劣之影響,當然應該由樓主負責。就如同三次元中在活動現場發生了意外事故,一定會追究組織者的責任一樣。 結論:在本案中,某魚完全按照組織者之規定行事,主觀客觀沒有故意,因此就更應當由組織者付完全的責任。 總結:由以上陳述: 建議完善奇怪鬼畜的規則的具體規定,細化規則並提出若幹例子,防止糾紛再次發生。 建議撤銷對某魚味少年的處罰 如果經審查認爲魚味少年的行爲實屬違規,那麽仍然建議撤銷其處罰,並對樓主給予警告、扣節操等處罰。 最後: 在本案中,處罰方與被處罰方都是出于高尚而純潔的動機,一方是依據規則維護秩序,沒有以某白爲代表的版主們的辛勞就沒有SS大陸的長治久安,論壇勢必會迅速變爲如同著名的XX吧一般的地方。而某魚味少年繼承樓主因爲種種原因未盡之意志,力圖爲SS大陸做出一點貢獻,日複一日進行簡單、單調、枯燥的記錄活動,其毅力與願望值得贊揚(至少是樓主的欽佩),實在同樣是難得的好人。其實本案當中我們可以看見,雙方始終是友好和諧而有愛的,中途沒有任何抱怨和衝突,本篇文章完全是樓主自己寫的。 樓主之所以熬夜到2點寫完這篇可能是極其無聊文章原因有二:一是希望SS大陸能越來越繁榮,因爲清晰的規則是繁榮的催化劑,二是樓主有一個特點,那就是他可以自己無緣無故被砍(因爲他是個M,~\(≧▽≦)/~),但是見不得別人無緣無故被砍(因爲很慘),更見不得別人爲了他無緣無故被砍(當然在本案中顯然某魚君並非是無緣無故被砍的啦~{:10_645:}~)所以一個中二的樓主才會在仍然很糟糕的狀態下像打了雞血一樣寫完這篇東西。) (其實歸根結底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SS大陸實際上好像是一個神權統治的社會,最終解釋權是在于神的~因此很多東西是不能以人類的邏輯來進行推斷與測量的。。。{:10_624:}) [align=right]以上[/align] 链接到点评
sink981 发布于二月 9, 2013 作者 分享 发布于二月 9, 2013 里歐羊 发表于 2013-2-9 09:02 簡單說 福利樓樓規設定條款上有寫 可以对 奇怪鬼畜 进行一些性质上的规定,如 恶意进行人身攻击倾向 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等等{:7_509:} 链接到点评
sink981 发布于二月 9, 2013 作者 分享 发布于二月 9, 2013 里歐羊 发表于 2013-2-9 22:13 那可以無限連不算扰乱论坛正常秩序嗎 {:10_645:}残念的是从实践上来说显然没有造成此种效果啊~~~ 再说之前并无此种解释出台啊~ 链接到点评
sink981 发布于二月 9, 2013 作者 分享 发布于二月 9, 2013 里歐羊 发表于 2013-2-9 22:16 那現在都已經出台了,只能下次注意點唄 {:7_460:}于是乎搭上了末班车咯~ 链接到点评
sink981 发布于二月 9, 2013 作者 分享 发布于二月 9, 2013 gauli 发表于 2013-2-9 22:18 .....如果你這種解釋能通...... 那以後任何人都能故意設置嚴重違反總版規的設置...... 那總版規還有何用 ... 廣場規定有 當然也禁止各種奇怪鬼畜的規則 總版規主要只是規定 不准討論政治、違反法律、非授權引用,如果有人借用福利貼來吸引大家法政治貼、違反法律貼、非授權引用貼,毫無疑問屬于鬼畜之列~ 而在本案中,關鍵在于無限連是否屬于鬼畜,從本案具體來看,無限連實際是鼓勵大家參與項目,而且並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4連相隔72小時,且僅有1例4連),因此,以上論述是就事論事,而並非想要論證可以通過福利貼規避總版規。 順便祝企鵝醬新年快樂!{:10_645:} 以上 链接到点评
sink981 发布于二月 9, 2013 作者 分享 发布于二月 9, 2013 d9087625 发表于 2013-2-9 23:00 原来是这样…… 也就是说假如小白大大在晚点出手可能某就已经玩完了 但是正确的方式是早在本规则设定初始对楼主进行警告或者处罚,而不是直接对鱼君进行警告处罚,而本规则自设定以来长达150小时楼主都未受到关于此类问题的警告,问题就在这里————总之这件事已经随着版规修正而过去了,就不要再纠结拉~{:10_645:} 链接到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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