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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扬洒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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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意思是它明明是意见,却堪比行政法令,直逼法律,而且没有征询任何意见,也没有通过立法机关,本身就有越权之嫌,当然,是行政法令的话没越权,不过没有广泛征询意见是否合适?现在电费水费涨价政府都开听证会。当然也和当时情况有关,电视、网络问政都是近几年兴起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进步。另外,武斗是台湾的特产,就美国来说虽然参众两院现在两党闹得很乱(嗯嗯,下一个财年要要开始了),不过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国会打起来的新闻还是很少见的
  2. 我改了,我怕太多一次发不完TXT打了一份,复制粘贴就成那样了,再次强调属于个人观点,欢迎客观讨论,谢绝主观批判
  3. 如果不是这一贴,我都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赶紧百度一下,真找到了这10条 : 1.包含赌博或相关的游戏内容。2.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3.任何威胁到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4.任何危害国家的声誉,安全,或利益的内容。5.任何煽动种族/民族仇恨,或危害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6.任何违反了中国的宗教政策,促进邪教、迷信的内容。7.任何促进或煽动暴力,淫秽,吸毒,赌博的内容。8.任何危害公共道德或中国的文化和传统的内容。9.任何侮辱,诽谤,或侵犯他人的权利的内容。10.其他相关违法内容。 说一下我个人观点,这10条都很合理,无论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发的还是文化部发的都合情合理,因为这些都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如果这个条例能够不夸大,不偏袒的执行,我认为没什么问题。 我认为问题出在能不能公正的执行。不怪别人怀疑我们的执法公正、是不是威权体制,因为有些事情zf做的确实无法压服众议,拿游戏圈子里的事情举例最好的就是2000年的游戏机禁令。而且今天游戏圈里对新禁令的不信任,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当年的游戏机禁令。我直到今天仍然觉得当年《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里的第六条“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加强实际监管,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各地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不合理。 首先此“意见”(注意此引号)是国务院批准的,从这一点来说它至少是合法的,因为从事实上来看它具备了行政法规的要素,根本不仅仅只是“意见”如果是文化部发的那几乎可以说是违法的。此“意见”虽然叫意见,却禁止了许多本来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也并非不受法律保护(至少游戏机厂商原先有经营权)。换句话说本来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今被禁止,一条“意见”完全不应该有如此权力,它至少是一条行政法规。(虽然我觉得肯定过了,不过考虑到公司法里规定遵守行政法规,虽然会形成一个死循环倒也能讲通)。 我觉得不合理之处也在这,一条行政法规称其为意见,而且它明明会影响所有公民(所有公民不得从事游戏机销售生产)但是没见到7部委(我觉得主要是文化部)进行听证会,答辩会,也没见征询意见稿,人大恐怕也没经过(当然行政法规确实不用经过)就报国务院,然后就批了,然后大家才知道,合理性在哪?别怪有人说没有民主,不说此意见好不好(有几条确实不坏)光说这过程就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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