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普通法不太清楚捏,说一下我国的法律的情况吧,抛砖引玉一下~
结论是德普获得1035w,艾梅伯获得200w,两个债务并存,不发生法定抵消(但可以双方协商合意抵消),原因如下:
1、双方互负的债务刚发生,债权尚未届期,不能满足法定抵消的后果,因为债务的抵消需以主动债权届期为前提。通俗来理解的话就是双方的债权都还没到期,不能提前抵消。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是,未到期而提前抵消,会损害债务人享有的期限利益*。
*关于此处的期限利益实现你可以这么理解,你欠了A 50元,A欠你100元,如果未届期而发生抵消,你对A享有的债权就只剩下50元;若没有发生抵消,则你对A享有100元的债权,那么在要求对方履行债权时,相较前者会拥有额外的50元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性就是期限利益的具体体现。
2、此处的赔偿不知道我个人理解、猜测是带有人身属性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如果理解正确,在我国法律中带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如此处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发生法定抵消后果的,这么规定的理由当然是与公序良俗相符。
综上来说,德普得到的是1035w,但同时也要承担200w的赔偿,两者不能相互抵消。
顺带⭕一下版主大大~ @Eternalcycle
如果回长贴有节操奖励的话,可以更进一步论述一下债的消灭的情形嘿嘿~